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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时间:2005-09-22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文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发布日期:2005-9-22

执行日期:2005-12-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事业单位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各族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 院受理范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小型非公有制企业集中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及开发区、科技园区、工业园区,可以通过建立联合职代会或区域(行业)职代会制度的形式,审议通过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草案等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协商解决带有共性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可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机关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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