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汉沽区人民政府
文 号:汉沽政发[2005]40号
发布日期:2005-9-1
执行日期:2005-9-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委、办、局,各街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推动全区残疾人事业持续快速发展,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区残工委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加快改善贫困残疾人状况,推动全区残疾人事业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残疾人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5]6号,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机制,帮扶贫困残疾人改善基本状况
(一)充分认识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重视和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我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以解决贫困残疾人基本需求为出发点,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政策扶持、项目牵引、社会帮扶的工作机制,不断开拓创新,加大工作力度,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由于主客观原因,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就业、就学、权益保障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相当一部分人迫切需要康复医疗和训练;残疾人的就业率也比较低,残疾儿童少年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在就学方面,因交纳学杂费进一步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虽然社会各界开展了关爱帮扶贫困残疾人的活动,但是社会氛围需进一步优化。这些问题直接关系着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也是残疾人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保障残疾人的基本权益,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街、镇和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重视、支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千方百计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实际困难,推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全面开展。
(二)充分发挥政府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各街、镇及相关部门要把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纳入“十一五”规划和小康建设规划,统筹安排,重点督导。把贫困残疾人生活保障、康复医疗、就业就学等作为考核街、镇和相关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纳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统一评估考核。区残联要经常深入到基层了解贫困残疾人情况,定期向主管区长汇报扶助残疾人情况,为区领导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确实使扶助残疾人工作落到实处。
(三)探索建立关爱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逐步完善扶助工作机制,建立项目带动、政策扶持、评估考核和资金保障等机制,推动扶助工作有效、稳步地开展。根据我区贫困残疾人的状况和需求,本着尽可能优惠和特殊照顾的原则,完善各项扶助政策和措施,保护和实现残疾人的根本利益。通过区财政支持、开展募捐活动、争取多方资金援助,建立完善特困残疾人救助基金。每年有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贫困残疾人救助项目,并逐步加大救助力度。
(四)各有关部门要齐心协力推动扶助工作。民政、教育、公安、司法、财政、劳动保障、卫生、工商、地税、农行等部门,把扶助贫困残疾人作为解决贫困问题的突破口,纳入计划,每年为贫困残疾人办几件实事,扶持他们发展生产、改善生活状况。大力支持残联开展贫困残疾人扶助工作,在政策上倾斜,项目上重点安排,资金上加大投入。区残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组织服务工作,积极为残疾人排忧解难。
(五)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帮扶贫困残疾人工作。将贫困残疾人帮扶纳入政府社会帮扶工作计划,落实“两带头、四定”制度(各级领导带头、残联干部带头,定帮扶对象、定帮扶责任人、定帮扶措施、定脱贫致富时限),确保帮扶任务落实到每个单位和个人,推动全社会帮扶贫困残疾工作深入开展。动员社会各界发扬扶残济困的传统美德和人道主义精神,广泛开展“一帮一、众帮一”,单位包村,干部、党团员、致富能手包户及送 的行为。要坚持对残疾职工实行同工同酬和适当照顾的原则,确保残疾职工工资按时发放。
(四)加强贫困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区劳动保障、教育、残联等部门,要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强化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联合社会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定向免费开展适合贫困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增强他们的就业能力,使培训后有就业条件残疾人的就业率达到85%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贫困残疾人纳入服务范围,开展职业介绍、就业指导等服务,扶持他们从事适合的职业。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不断拓展服务项目,完善服务功能,强化服务手段,为残疾人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介绍、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等服务,推动残疾人就业。
四、健全服务体系,加强医疗救助,使贫困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和康复服务
(一)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区卫生、民政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8]44号),制定并落实帮助城镇残疾职工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农村残疾人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对其中的贫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要将白内障复明手术、精神病防治和服药及残疾人康复列入城镇医保和农村合作医疗范围,保障贫困残疾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救助。对患大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贫困残疾人,给予医疗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要吸收残联参加,加强工作统筹和协调。
(二)建立健全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实际的工作机制,扩大贫困残疾人康复受益面。进一步完善我区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整合康复服务资源,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多项康复服务。认真组织实施 “视觉第一中国行动”、假肢装配等康复项目和国家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帮助更多的贫困残疾人康复。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的康复能力建设,支持、指导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建立康复科室。要将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纳入城乡基层卫生服务基本工作内容,依托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卫生组织,为广大贫困残疾人提供有效、便捷、经济的医疗康复服务。不断加强对基层卫生人员的康复业务培训,逐步提高基层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能力;对从事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的基层卫生人员,在晋升职称、解决住房等方面给予照顾。
五、加大资助力度,保障贫困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资助贫困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7%以上,对不出家门或有特殊需求的残疾儿童少年要采取因人施教,家庭教育等方式,使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都受到相应教育,实现特教学生的“两免一补”。继续执行年度为本区接受高等教育的在职(含下岗、转岗)的残疾人、取得毕业证书后一次性资助1000元助学金;为本区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年资助800元助学金;为本区中、小学在学的困难学生和双残户学生每年发放助学金400-600元,进一步加大扶持和激励机制。
六、完善优惠政策,加大法律援助,努力维护贫困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一)完善和落实对贫困残疾人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各级政府要针对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取消农业税等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修订完善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加大对残疾人的救助和扶持力度;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化优惠内容,提高对贫困残疾人的优惠标准。要明确各部门落实优惠政策的责任,加强对政策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解决好残疾人在生产生活、医疗康复、就业就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二)切实解决好关系残疾人切身利益的重点和热点问题。各级政府要妥善解决征用土地、城市拆迁改造等过程中造成残疾人利益受损、生活困难等突出问题,保障贫困残疾人的生产和生活。民政部门要将流浪残疾人作为“城市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的主要救助对象,予以重点救助。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利用残疾人进行乞讨、诈骗的违法犯罪活动。公安、交通部门要从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出发,积极稳妥地解决残疾人机动车营运问题,保障以此为生的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要把残疾人信访工作纳入政府信访工作计划,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领导负责制,把残疾人反映的问题妥善解决在基层。
(三)加强法律援助和服务,努力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司法部门、残联要建立健全以法律援助中心为依托、爱心助残法律援助单位和志愿者法律助残为骨干的残疾人法律服务网络,积极为贫困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优质”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探索解决残疾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经费的来源,保证法律援助机构正常工作的开展。
天津市汉古区人民政府残工委
二OO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