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十政办发[2005]102号
发布日期:2005-8-29
执行日期:2005-8-2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扶贫办公室、农业银行十堰分行、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
民政局 教育局 公安局 司法局 财政局 劳动保障局 卫生局 工商局 农行十堰市分行 扶贫办 市残联
(二○○五年八月三十三日)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残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5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一)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满足他们物质和文化生活的基本需要,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十堰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导,各部门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综合协调、有效督促的长效工作机制。以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重点,落实各种优惠政策和采取多种扶助措施,开发式扶助,综合性发展,确保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状况有明显的改善,促使贫困残疾人的医疗、康复、就学、就业和生活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二)我市有各类残疾人30万,处于极端贫困的残疾人4万,低收入的贫困残疾人9万,共有贫困残疾人13万人,占全市残疾人总数的43.3%。到"十一五"末,全市计划扶助10万贫困残疾人,其中3万极端贫困残疾人解决温饱;帮助7万低收入贫困残疾人实现稳定脱贫;组织对3千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实施改造;对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重残患者的家庭给予重点保障;使1万有劳动能力而尚未就业的城镇残疾人实现多种形式的就业,逐步提高城乡贫困残疾人的生活水平和综合发展素质,为构建和谐十堰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加大扶助力度
(一)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扶贫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认真落实《湖北省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计划(2001-2010)》、《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4〕30号)等文件精神,将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大扶贫工作的总体规则,统一组织,重点实施。要结合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全市每年对107个重点贫困村的贫困残疾人进行重点扶持,使一批贫困残疾人随村整体脱贫。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扶持力度,不断的使残疾人增加收入,解决温饱,逐步脱贫致富。
(二)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84号),把贫困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就业和再就业总体规划,确保下岗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优先安排和录用下岗残疾职工再就业。要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工作,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地税部门代征保障金、积极推行财政代扣保障金,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支持、鼓励社会各单位、经济组织安排、吸纳残疾人就业。要完善对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大力支持兴办福利企业,达到福利企业标准的,税务部门要给予减免税待遇。要鼓励贫困残疾人自谋职业,落实税费减免、小额贷款、工商管理、场地安排等优惠政策措施;工商部门对残疾人申办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要提供 援助和服务机构要根据"优先、优质、优惠"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进行司法救助,提供法律援助,减免诉讼费用。
三、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建立长效机制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级政府要制订每年的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目标任务,把为贫困残疾人办实事列入政府当年为民办好事之一。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抓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要通过开展"一帮一"、"众帮一"、"单位包户"等各种形式帮助贫困残疾人尽快脱贫致富。党员干部要重点联系贫困残疾人户,帮助他们解决就医、就学、就业和住房等基本生活需求问题,做到不脱贫不脱钩。小康工作队要把帮助贫困残疾人脱贫工作当作重要工作任务来抓。
(二)各地要从彩票公益金、扶贫基金、再就业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项资金中有计划地安排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项目资金,解决贫困残疾人在就医、就学、就业、危房改造、生活救助等基本生活需求方面的问题。各级财政要落实工作经费,配套专项项目经费,保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和扶助项目的正常开展。要制定鼓励政策和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支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鼓励社会捐资扶助贫困残疾人或兴建贫困残疾人福利设施。
(三)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要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解决各种实际问题。要将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纳入目标管理,把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措施,逐项分解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动态监测、考评、验收指标体系,组织好对各级各部门的考核验收工作。市残工委定期进行评估督导,通报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情况。各级残联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掌握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状况,及时准确地分析和反映贫困残疾人的需求,积极主动地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扶助贫困残疾人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并认真组织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