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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自治条例

时间:1997-05-31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5-31

执行日期:1997-5-3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三章 人 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制定自治旗的教育发展规划,确定各级种类学校的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积极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发展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

自治旗的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建立人民教育基金会和人民助学金制度。

第五十一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的规定,改革教育体制,逐步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办学。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坚持国家办学为主,提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资助办学。自治旗的自治机关监督企业依法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支持勤工俭学,对校办企业在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

第五十二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在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设立以寄宿为主、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中小学。

达斡尔族聚居的乡镇学校教师的编制应当高于其他学校。

偏远、贫困的乡村中小学的经费核拨标准和基本建设投入应当高于其他学校。

第五十三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对达斡尔族学生,在招生、助学金等方面给予照顾,对接受义务教育的达斡尔族学生免收杂费。

自治旗内各中学,对达斡尔族初中毕业生应当放宽录取分数线,使达斡尔族学生基本接受高中教育。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民族政策,报经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根据统考分数,有计划地选送达斡尔族高中毕业生到区内外大专院校预科班学习。

第五十四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加强师范教育和师资培训,大力培养达斡尔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教师。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努力改善教师的生活待遇和工作环境。对达斡尔族聚居的乡村中小学和民族中学的教职工给予优惠待遇。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鼓励教师到达斡尔族聚居乡村和偏远、贫困地区的中小学工作。工作期间,在工资、住房、医疗和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子女就学享受与达斡尔族学生同等待遇。

第五十五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逐年增加对科学技术的投入,优先发展科学技术,依靠科学技术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搞好科学普及、技术培训和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设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引进先进科学技术和人才,参加自治旗的建设事业。对在科学技术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六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事业。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文物古迹、抢救、挖掘、保护和弘扬达斡尔族优秀的文化遗产。自治旗设立达斡尔民族研究机构。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下,建立健全各级各类综合文化设施,积极扶持专业和业余文艺团体,培养达斡尔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文艺人才。

第五十七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下,发展卫生事业,逐年增加对卫生事业的投入。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发展卫生保健事业,做好计划免疫和妇幼保健工作。建立健全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改善卫生条件。加强地方病、流行病、多发病的研究和防治,加强对医药市场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广泛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城乡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卫生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对达斡尔族聚居乡镇卫生院(所)的医务人员给予优惠待遇。

第五十八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重视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对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生优育,适当少生。对要求节育的,给予技术服务。

第五十九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下,加强体育设施建设和体育人才的培养。继承和发展达斡尔族传统的体育项目,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增强各族人民体质。

第七章 民族关系

第六十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保障自治旗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团结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充分调动各民族公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共同建设自治旗。

第六十一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对各民族公民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的教育,使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第六十二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保障自治旗内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提倡和鼓励各民族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第六十三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保障自治旗内其他少数民族,特别是鄂温克族和鄂伦春族公民在政治、经济、教育和文化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促进各民族共同进步和繁荣。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每年公历八月十五日为自治旗成立纪念日。

第六十五条 自治旗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条例。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由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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