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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时间:1992-12-19

发文单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2-12-19

执行日期:1992-12-19

生效日期:1900-1-1

(1992年11月29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2年12月19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策和民族特点,自主地管理和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艺术、体育等项事业,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分配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项事业费的优惠待遇。

自治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和出版民族书籍,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发展有民族特色、民族风格的文化艺术。重视书店、文化馆、图书馆(站)、博物馆和乡(镇)村文化设施的建设。

第五十条 自治县开展与其他地区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协作。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制定本县的教育规划,确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教学内容和招生办法。实行教育体制改革,有计划有步骤地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发展幼儿教育、特殊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加强成人教育,鼓励自学成才,逐步扫除文盲。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发展民族教育,办好民族中、小学。对自治县境内交通不便、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坝上、偏远山区,在上级国家机关帮助下设立以寄宿为主的公办民族中、小学。自治县的民族学校,享受上级国家机关规定的照顾。

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中时,享受放宽录取标准的照顾。自治县享受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优待。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机构,做好实用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引进先进技术,开展科技交流活动。重视科技人员的培养,改善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坚持预防为主,中西医协调发展,依靠科技进步,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人健康服务的卫生工作方针,发展城乡医疗卫生事业。重视中西医药的研究工作,发展医药生产,利用和保护药材资源,加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多发病的防治,开展妇幼、老年保健事业,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

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重视发展体育事业,挖掘、整理和推广具有民族特点的传统体育项目,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各族人民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依法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增长,提倡优生、优育、优教和晚婚、晚育,提高人口素质。

第五十七条 自治县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帮助下,办好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为自治县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

第七章 民族关系

第五十八条 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教育他们履行应尽的义务。

自治机关要经常对各民族公民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民主法制和民族政策教育,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

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应当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要照顾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散居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

第五十九条 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教育各民族公民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每年六月二十九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放假一天。

第六十一条 自治县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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