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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里藏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时间:1992-03-13

发文单位:木里藏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2-3-13

执行日期:1992-3-13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方针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制定自治县的教育规划,决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多种形式办学,鼓励国家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它社会力量办学或捐资助学。

  自治县的学校教育,应在巩固中、小学教育的基础上,改革教育结构,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为自治县经济建设服务。

  自治县实施义务教育,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

  自治县内的中小学以公办为主,同时努力办好村级民办小学。

  自治县采取有效措施,因地制宜地用汉文或少数民族文字扫除文盲。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有步骤地、分阶段地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稳步发展中等教育,积极发展职业教育。根据建设需要,设立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或训练班,培养本地技术人员。重视幼儿教育、学前教育、业余教育和成人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第五十条 自治县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必须把民族政策教育作为学校政治课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民族教育,逐步建立从小学到高中的民族教育体系。自治县设立民族中学,县、区中学和小学根据需要和条件,开设少数民族重点班。民族中学和少数民族重点班,实行寄宿制为主和助学金为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少数民族语文教师的培养和配备。在藏族学生占多数的民族中学、少数民族重点班和藏族聚居乡的小学,除按统一教材施教外,要开设藏族语文课程,力求学生学会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在其他少数民族学生占多数的学校(班),开设其他少数民族语文课程。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提倡尊师重教,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保持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采取有效措施在政治上、生活上给予关心和照顾,对教学成绩显著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内各类学校招生时,对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年龄和降低录取分数线。

  自治县报考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考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的照顾。

  自治县在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时,要认真执行上级国家机关制定的统考和定向招生相结合的原则,保持适当数量的定向招生名额。并要重视选送人员到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进行委托培养,经费由自治县负责,毕业后工作由自治县分配。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建立民族研究机构,积极开展民族理论和民族语言、文字、历史、文化、艺术、教育等方面的研究工作。

  自治县设立藏语文编译机构,积极编译必要的藏语文补充教材。

  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继承和发扬各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积极发展具有民族特点和民族风格的文学、艺术、音乐、舞蹈和戏曲;发展广播、电视、电影事业,开展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重视民族文物、历史文物的发掘、搜集、整理和研究,广泛开展各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和协作,繁荣民族文化。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科学事业,制定发展规划,开展科学研究,普及科学知识,因地制宜地引进、推广和运用科研成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到企业、农村,承包企业或开展技术目标承包,直接为经济建设服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科研成果,对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技术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有特殊贡献的给予重奖。

  第五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卫生工作方针。提倡中医、西医、藏医相结合,积极发展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办好各级医院和卫生院,鼓励集体、个人开办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稳定和发展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巩固和发展农村医疗卫生网。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卫生条件,重视食品卫生的管理,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重视妇幼、老年保健工作,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第五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医药卫生人员,加强对民族民间医药遗产的发掘、整理和研究工作,发展藏医藏药,为人民防病治病。

  第五十九条 自治县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优教,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计划生育的具体办法。

  第六十条 自治县积极发展具有民族特点的传统体育项目,选拔和培养体育人才,广泛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六章 自治县的干部、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的培养和管理

  第六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各种措施,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地积极从本县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和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同时大力引进各种专业人才,以适应经济文化建设的需要。

  第六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认真执行知识分子政策,稳定现有科技人员,鼓励他们积极参加自治县的开发和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各项建设事业中的作用。对在自治县各项建设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或特殊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

  第六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就业政策、民族政策、劳动人事计划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招收人员的办法,报上级国家机关备案。随着城镇待业人员就业安置的进展,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在保证政治文化素质的前提下,增加从农村、牧场招收人员的比例。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县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自然减员的缺额,由自治县自行补充,并报上级机关备案。

  上级国家机关设在自治县的企业事业单位招收人员时,应当优先招收县内人员,特别是少数民族人员。

  第六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对干部、职工实行区域性优待、补助办法以及干部职工离、退休费用标准和安置办法。

  第六十五条 自治县的公职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及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密切联系群众,接受人民的监督,全心全意地为自治县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七章 自治县内的民族关系

  第六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大力加强民族政策教育,教育各民族干部、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共同建设自治县。

  第六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民族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积极学习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

  自治县的国家工作人员,能够熟练使用两种以上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事业,照顾其特点和需要,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第六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县内各民族的特殊问题的时候,必须与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七十条 自治县尊重各民族的传统节日。

  公历二月十九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

  节日应开展有利于民族团结的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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