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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时间:1991-12-08

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  号:国发[1991]70号

发布日期:1991-12-8

执行日期:1991-1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的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和发展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维护祖国统一,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是我们党和国家在民族问题上的基本立场,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民族政策课程。要有计划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坚定地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地区的稳定。

  在社会生活各方面,各民族要互相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和睦相处。对影响民族关系方面的问题,应根据实事求是、合理合法、有利团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加以解决。要教育各民族干部和群众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对破坏民族团结的事件,要依法严肃处理。

  以上通知请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的措施。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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