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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时间:1991-07-24

发文单位: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1-7-24

执行日期:1991-7-24

生效日期:1900-1-1

  (1991年1月29日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1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政策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采取行之有效措施,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

  第五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增加体育设施,开展群众性传统体育和现代体育活动,提高体育运动竞技水平,培养体育人才,增强人民的体质。

  第六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与毗邻地区的团结协作和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

  第六章 民族关系

  第六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共同繁荣的基本方针,加强民族法制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鼓励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共同建设民族自治地方。

  第六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照顾散居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积极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六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应当同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按照法律和政策妥善解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尊重各民族的传统节日,支持各民族人民开展有利于民族团结和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每年11月23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经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条例的修改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六十六条 自治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党群团体、企事业单位、武装力量和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六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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