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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时间:1991-06-15

发文单位: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1-6-15

执行日期:1991-6-15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改善卫生条件,不断提高防治传染病、地方病、常见病、多发病的能力。

  自治县自治机关加强妇幼保健工作,逐步改善妇女、儿童的医疗卫生条件。

  第六十七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扶持下,积极办好广播电视事业,特别要办好朝鲜语的广播、电视节目。

  第六十八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有效地控制人口自然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第六十九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注重教育、科技、医务、经营管理及其它方面的人才引进工作。

  自治县自治机关认真贯彻执行知识分子政策,对有贡献的科技人员应给予奖励。

  在自治县工作三十年以上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自治机关发给荣誉证书,离退休时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外,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继续享受各种优惠照顾。

  第六章 自治县内的民族关系

  第七十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及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自治县的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工作和学习的自由。自治县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第七十二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关心其他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的发展。帮助他们解决生产、工作和生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自治县自治机关在处理县内各民族特殊问题时,要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七十三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对各族公民进行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民族政策教育。教育各族公民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每年9月15日是自治县成立纪念日,放假一天,举行纪念活动。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自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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