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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时间:1990-01-01

发文单位: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0-1-1

执行日期:1990-1-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 定的公民权利,并且教育他们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对县内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民族政策的教育,教育各族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各民族的团结。

  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各民族特殊问题的时候,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县内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干扰经济建设,损坏公民身心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和婚姻制度的活动。自治县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自治县内各宗教和教派之间,应坚持互相尊重、互不干涉、有利团结的原则。

  第五十七条 自治县内各宗教团体必须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要向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守法教育,协助政府贯彻执行宗教政策和其他各项政策。

  自治县内各宗教场所应由宗教团体、宗教职业人员和信教群众进行民主管理,要积极开展自养活动,坚持以寺养寺,减轻信教群众的负担。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团结、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参加社会公益事业,为自治县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有益贡献。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自治县以每年7月6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放假一天。

  自治县内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职工、学生在尔德节放假三天,古尔邦节放假二天。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六十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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