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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时间:1989-11-25

发文单位: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9-11-25

执行日期:1990-1-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策,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严格控制人口自然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贯彻执行婚姻法,维护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遗弃婴儿,依法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每年2月16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经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条例的修改,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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