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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时间:1989-08-26

发文单位: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9-8-26

执行日期:1900-1-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 ,改善卫生条件,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禁止近亲结婚,控制人口出生率,提高人口素质。

  第五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体育事业,积极开展业余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七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正确处理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教育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关心自治县内人口较少的民族,帮助他们发展经济文化事业,解决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自治县内各民族特殊问题的时候,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各民族公民有互相通婚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和歧视,他们的子女族别在未成年之前由父母双方商定,成年后由子女在父母双方的族别中自由选定,族别选定后不得任意改变。

  第五十四条 每年11月25日是自治县成立纪念日。

  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当受到尊重。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经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条例制定必要的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条例的修改,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并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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