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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盟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时间:1989-07-15

发文单位: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9-7-15

执行日期:1989-7-15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开展群众性的卫生运动,改善城乡卫生条件,重视妇幼和老年的保健工作。

要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医务人员,重视民族民间医药的研究和应用。提倡集体办医,允许经过考核合格的个人行医。依法禁止和取缔伪劣药品,依法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禁止利用封建迷信欺骗群众,诈骗钱财,危害人民。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稳妥地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的出生率。禁止近亲结婚,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加强体育工作,积极开展民族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三十七条 每年3月5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

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当受到尊重。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条例的修改应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制定必要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内的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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