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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已被修正]

时间:1989-02-19

发文单位: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9-2-19

执行日期:1989-2-19

生效日期:2005-5-30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三章 人 ,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教育各族人民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尊重,共同维护民族团结。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照顾民族乡的特点和需要。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有关民族乡的决定、命令、指示,应当适合民族乡的实际情况。

  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可以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县内各民族的特殊问题的时候,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11月25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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