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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桃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时间:1988-09-20

发文单位: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8-9-20

执行日期:1989-1-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努力创造条件,开展同外地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协作。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蓼皋镇。

  12月31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

  第四十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经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条例的修改应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条例的有关条款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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