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文 号:京国土房屋房字[2000]第243号
发布日期:2000-4-12
执行日期:2000-4-1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房地局:
为落实《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私人出租住房标准租金的通知》(京国土房屋房字〔2000〕第107号)做好我市私房租金的核定工作,现就承担人向产权人实纳租金的计算公式明确如下:
1.提租前承租人应纳月租金=提租前原实纳月租金——承租人所在单位按月发放的私房租金补贴(0.83×使用面积)
2.提租后实纳月租金=提租前承租人应纳月租金×1.760+0.83×使用面积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