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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金融租赁业务试行办法

时间:1985-02-13

发文单位: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日期:1985-2-13

执行日期:1985-2-13

生效日期:1900-1-1

  为了适应我国“四化”建设的需要,认真贯彻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方针,更好地支持企、事业单位采用新技术,加速设备更新,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中国农业银行信托部门办理金融租赁业务。

  第一条 租赁范围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更好地从事农业、工业、商业、饮食、服务、修理、建筑、运输、科技、文教、卫生、旅游等事业需要,采用先进技术,更新设备,购置成套生产流水线或单台器、机、具,运输工具,辅助设备以及其他设备等,其资金不足,均可向当地农业银行信托部门申请办理金融租赁。

  企业急需购买厂房、仓库,缺乏资金,也可采取租赁方式。

  第二条 租赁原则

  (一)办理金融租赁业务应根据国家政策,从当地生产、生活需要的实际情况出发,本着“广泛联系,热情帮助,更新设备,提高效益”的精神,充分发挥和利用我国自制设备和先进技术的作用,以及积极开展引进外资、设备、技术,更好地为生产和群众生活服务。

  (二)单位(或个人)申请的租赁项目,应持有关审批单位的批准文件和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保证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支付租赁费。

  (三)租赁的设备一般由承租单位(或个人)选定。也可向信托部门提出租用的设备型号、规格、性能、数量和供货单位等具体意见,委托信托部门代为选定。

  (四) 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的买施办法。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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