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中国保监会
发布日期:2014-5-5
生效日期:2014-5-5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业务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资金运用风险,根据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内控要求,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的决策权限及批准权限。各项投资由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逐项决策,并形成书面决议。
二、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配备独立的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完善可追溯的责任追究机制,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比照专业责任人,纳入风险责任人体系进行监管,对其资质条件、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等要求,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
三、保险机构应当明确信托公司选择标准,完善持续评价机制,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控审计。
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三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 、信用评级机构等机构定期开展评估,对未能尽职履责且情节严重的,列入行业警示名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已经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如不符合本通知规定,保险机构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报告。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