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达州市人民政府令[2014]67号
发布日期:2014-2-26
生效日期:2014-4-1
《达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已经2014年1月6日达州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达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包惠
2014年2月26日
达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费,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依照有关 、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我市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2005年3月18日发布的《达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