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龙政办〔2011〕28号
发布日期:2011-2-22
生效日期:2011-2-2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市卫生局制订的《龙岩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龙岩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龙岩市卫生局
(二○一一年二月)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在化解医疗执业风险中的作用,根据《保险法》、《侵权责任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 例》等 、规章、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依法规范执业,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预防和减少医疗损害事件的发生,积极协同保险公司理赔中心做好医疗纠纷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理赔中心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与医疗机构的沟通、协调和指导,及时高效做好医疗纠纷事件的受理、调查、处理和理赔,提高医疗责任保险工作质量和水平,努力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保险条款》中有关医疗争议处理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