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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卫生局关于龙岩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1-02-22

发文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龙政办〔2011〕28号

发布日期:2011-2-22

生效日期:2011-2-2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市卫生局制订的《龙岩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龙岩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龙岩市卫生局

(二○一一年二月)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在化解医疗执业风险中的作用,根据《保险法》、《侵权责任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 例》等 、规章、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依法规范执业,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预防和减少医疗损害事件的发生,积极协同保险公司理赔中心做好医疗纠纷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理赔中心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与医疗机构的沟通、协调和指导,及时高效做好医疗纠纷事件的受理、调查、处理和理赔,提高医疗责任保险工作质量和水平,努力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保险条款》中有关医疗争议处理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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