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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05-04-30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文  号:银发[2005]114号

发布日期:2005-4-30

执行日期:2005-6-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保护持票人的合法利益,提高社会信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依法对签发空头支票、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以下简称签发空头支票)的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实施处罚的主体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以下项目: __________________

  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本案(  )罚字[  ]第  号  书

                            (申请人名称及印章)

                               年  月  日

  附式7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支行)

  空头支票罚款收入汇总月报表

    年  月  日

  ┌─────┬──────────┬───────────┐
  │   项目│          │           │
  │     │ 上缴国库罚款总额 │ 协助执行手续费总额 │
  │行名   │          │           │
  ├─────┼──────────┼───────────┤
  │××行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行长:    会计主管:    复核:    经办:

  备注:1.支行只填报本行的“罚款总额”项目。

  2.中心支行应逐行明细填写辖属支行(包括本行营业部门)的“罚款总额”项目,并合计。

  3.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中心支行应逐行明细填写辖属中心支行(包括本行营业部门)的“罚款总额”项目,并合计。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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