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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 附:修正本

时间:2004-08-28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发布日期:2004-8-28

执行日期:2004-8-28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汇票

  第一节 出票

  第二节 背书

  第三节 承兑

  第四节 保证

  第五节 付款

  第六节 追索权

  第三章 本票

  第四章 支票

  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 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

  按月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

  第一百零八条 汇票、本票、支票的格式应当统一。

  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票据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法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一百一十条 本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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