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5号
发布日期:2010-4-27
执行日期:2010-5-28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10年4月1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28日起实施。
主席 吴定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其他组织和公民(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及中国保监会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有关期限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人是指中国保监会主席或者经授权的副主席。
本规定所称派出机构负责人是指派出机构局长或者经授权的副局长。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5月28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5年11月8日发布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保监会令〔200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