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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3-05-06

发文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文  号:粤财综[2003]59号

发布日期:2003-5-6

执行日期:2003-8-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财政票据管理,结合我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财物等财政票据清理归类工作,我们对2001年2月13日印发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财物票据管理办法》(粤财综[2001]1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2003年5月6日

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工作,制止乱收费、乱罚款现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和《广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 》及其他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财政票据监管人员在履行财政票据监管职责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门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追究其法纪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和省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执行。广东省财政厅2001年2月13日印发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财物票据管理办法》(粤财综[2001]11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财政票据目录表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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