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票[2003]161号
发布日期:2003-3-19
执行日期:2003-3-1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提高有奖发票的中奖率,我局自2003年1月1日起,在有奖发票中增设10元、20元、50元三种低面额奖金。为了方便消费者兑奖,现将低面额有奖发票即开即兑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本着自愿的原则,由提供发票纳税人即时代为兑奖。
二、兑奖发票仅限于本单位开具的《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机打卷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机打折票)三种发票,中奖金额50元以下(含50元),即:10元、20元、50元。
三、代为兑奖纳税人在即开即兑奖后,持兑奖联和代为兑奖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到所属征收所领取先行兑付的奖金。
四、代为兑奖纳税人在代为兑奖时,应在中奖发票兑奖联背面注明发票密码和兑奖日期。
五、代为兑奖纳税人应在60日内到所属征收所领取先行兑付的奖金。
六、代为兑奖工作应作为企业纳税信誉等级评定项目之一。
二00三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