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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鞍山钢铁公司弓长岭矿山公司与沈阳城市合作银行新华支行、辽阳城市合作银行弓长岭支行票据纠纷一案的复函

时间:2002-08-29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2001]民他监字34号

发布日期:2002-8-29

执行日期:2002-8-29

辽宁省高级人 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款的规定,应视同弓长岭矿山公司向新华支行提示付款。综上所述,弓长岭矿山公司享有该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新华支行对其承兑的汇票负有汇票到期日无条件付款的责任。

  沈阳市大东区法院冻结本案汇票的裁定错误,应予撤销。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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