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中国银行
文 号:中银结[2000]112号
发布日期:2000-4-13
执行日期:2000-4-13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部分 总行对直属分行的常规现场检查
第二部分 总行对辖内分支行的专项现场检查
第三部分 直属分行对辖内分支行的检查
为加强对全辖国际结算业务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健全我行国际结算业务管理制度,特制定《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现场检查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国际结算、保函、保理等业务品种。 根据分级管理、下查一级的原则,总行负责对直属分行进行现场检查,各直属分行负责对其辖内的二级分行的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分为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两部分。
第一部分 总行对直属分行的常规现场检查
一、检查对象一般限于直属分行本部,根据需要也将在对直属分行的检查过程中增加对二级分行的抽查。在后者情况下,有关直属分行应派相关人员参加检查组。
二、检查的周期频率总行每年有计划地选择部分直属分行进行现场检查。对直属分行的检查覆盖率为每年50%,每两年全部检查一遍。对每一家直属分行每2年检查一次。
三、检查的时间总行对每一家直属分行的现场检查,根据不同分行结算业务量及其涉及的业务品种范围具体掌握,一般应控制在5个工作日之内,如遇特殊情况,可相应延长。
四、检查组的构成国际结算业务检查组至少由三人组成,由总行人员带队,从辖内抽调熟悉国际结算业务、工作态度积极、作风严谨、有较丰富实践工作经验的同志参加。各直属分行应积极配合,选派符合要求的人员参加检查组。
五、检查的前期准备1.根据总行计划,确定检查对象和具体的检查时间。
2.确定参加检查组的人员,要求该检查组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检查工作任务。
3.制定检查方案。
(1)原则:以总行掌握的被检查分行的具体资料和情况为基础,以总行制定的《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中国银行保函业务基本规定》、《中国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等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为依据,对被检查分行的国际结算业务进行例行检查。
(2)内容:应包括被检查分行的内部管理(业务权限的授权制度、内控制度、操作规程等的建立)、业务操作规范性、贸易融资业务运作、垫款清理、统计报告制度执行以及辖内业务管理等几个方面的执行和管理情况。
4.事先通知被检查分行本次检查的时间,要求其协助并积极配合总行国际结算业务检查组完成各项常规检查工作。
六、检查的现场实施 总行国际结算业务检查组将根据《常规性检查细则》,在被检查直属分行的协助和配合下展开现场检查工作。
七、检查的报告制度检查组检查结束后,应在被检查地形成现场检查报告,并经被检查行结算业务处主要负责人确认。检查组只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客观、真实的陈述,不提处理意见。现场检查报告形成后,不得随意更改,被检查行如对列示问题持不同意见,可以进行书面说明。总行结算业务部将根据检查组及被检查行的书面意见,形成正式检查报告,并反馈被检查行。
八、检查报告的内容检查报告的内容应由以下几方面组成:
1.检查目的、范围与检查组概况;
2.被检查行国际结算业务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检查行的经营情况、主要业务的基本情况及内部控制状况;
3.发现问题及结论。包括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总体评价以及重要的综合性建议;
4.业务检查情况详述。参考格式如下:
(1)主要问题及性质(2)风险分析(3)检查建议九、被检查行的意见反馈针对总行结算业务部对被检查分行的正式现场检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不足之处以及相应的改进建议和措施,被检查行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出有效的整改措施,并且以行发文的形式上报总行结算业务部备案。结算业务部将报稽核部备案。
第二部分 总行对辖内分支行的专项现场检查
为配合金融外汇监管机关、纪检、稽核机关和国家其他有关单位以及中国银行总行有关部门的检查要求或其他临时需要,中国银行总行结算业务部将适时派出专项检查组前往辖内有关分支行进行专项检查。如检查对象为辖内二级分行,有关直属分行应派相关人员参加检查组。
一、检查的时间专项检查的时间根据专项检查需求和有关部门要求临时确定。
二、检查组的构成国际结算业务检查组将根据专项检查目的及要求组建(不少于三人),由总行人员带队,从辖内抽调熟悉国际结算业务、熟悉有关政策、 、有较丰富实践工作经验的同志参加。各直属分行应积极配合,并根据总行要求选派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检查组。
三、检查的前期准备1.根据总行计划,确定检查对象和具体的检查时间。
2.确定参加检查组的人员,要求该检查组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检查工作任务。
3.制定检查方案。
(1)原则:以总行掌握的被检查分行的具体资料和情况为基础,根据专项检查的目的和要求,依据该检查内容所涉及到的相关法规、制度和文件进行检查。
(2)检查内容根据专项检查的不同目的确定。
(3)事先通知被检查分支行本次检查的时间、内容,要求其协助并积极配合总行国际结算业务检查组完成各项检查工作(如有特殊要求,此条将不适用)。
四、检查的现场实施总行国际结算业务检查组将根据检查方案和其他有关规定,在被检查分支行的协助和配合下展开现场检查工作。
五、检查的报告制度检查组在检查结束后,应在被检查地形成现场检查报告,并经被检查行主要负责人确认。检查组只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客观、真实的陈述,不提处理意见。现场检查报告形成后,不得随意更改,被检查行如对列示问题持不同意见,可以进行书面说明。总行结算业务部将根据检查组及被检查行的书面意见,形成正式检查报告,并反馈被检查行。
六、检查报告的内容检查报告的内容应基本由以下几方面组成:
1.对被检查行国际结算业务的总体评价。
2.检查中查出的各种问题和不足之处。
3.相应的改进建议和措施。
其他内容根据专项检查的要求临时确定、补充。
七、被检查分支行的意见反馈针对总行结算业务部对被检查行的正式现场检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不足之处,以及相应的改进建议和措施,被检查行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出有效的整改措施,并且以行发文的形式上报总行结算业务部备案。结算业务部将报稽核部或专项检查的有关牵头单位或部门备案。
第三部分 直属分行对辖内分支行的检查
一、根据下查一级分行原则,各直属分行应对所辖二级分行国际结算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常规和专项检查,并且参照本文第一部分《总行对直属分行的常规现场检查》及第二部分《总行对辖内分支行的专项现场检查》的规定,制定出对辖内二级分行详细的现场检查制度。
各直属分行制定的辖内分支行现场检查制度,需经本行主管领导审批后,以行发文形式报总行备案。
二、检查的目的是加强内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经济效益,通过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
三、每次现场检查应由直属分行事先制定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应包括:被检查分支行的名称和地点;本次检查的时间;本次检查组的构成及负责人名单;以及本次检查的范围和内容。检查方案可在检查实施阶段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但修改和补充的内容要在检查报告中加以说明。
四、各直属分行结算业务处全面负责组织并实施检查方案,必要时应请其他处室予以配合。
五、各直属分行对每一次的检查结果应做出相应的检查报告,报本行稽核部门备案。各直属行对辖内分行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检查结果应在每半年的定期工作报告中反映。
本检查办法由总行结算业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