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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属公有企业实行支票联签办法(试行)

时间:1999-12-30

发文单位:中山市人民政府

文  号:中府[1999]142号

发布日期:1999-12-30

执行日期:2000-3-1

生效日期:1900-1-1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市属公有企业实行支票联签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市属全资、控股企业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支票联签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行激励与约束、事前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二)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的原则;

  (三)采用国际通用的现金流量控制原则;

  (四)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除必要的事项需现金如工资及零星支出外,一般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各营运机构及其全资、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提议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支票联签的操作方式:

  (一)企业联签的各银行户口须统一指定,各联签人留取签名印鉴;

  (二)支票联签采取分层级责任联签的办法。营运机构的支票联签,由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资委)、市财务总监办与营运机构各指定一联签人,其中两人联签即为有效(公资委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的支票联签,由营运机构、财务总监办(监事会)与企业各指定一联签人,企业联签人与营运机构、财务总监办(监事会)中任一联签人联签即为有效;市财务总监办有选择地指派财务总监人员到企业实行联签制度。

  (三)凡联签事项,企业有关部门处理业务或请求付款时,在企业指定人员签字后必须送有关人员联签。

  第五条 支票联签的内容:

  (一)企业提取现金,不论金额大小,均实行支票联签;

  (二)企业通过银行办理的转帐结算,除为组织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商品及物料付款和零星支出业务在规定起点实行支票联签外,其余一律实行支票联签。具体包括:

  1、企业通过银行办理转往港、澳、台及境外的资金不论金额大小,均实行支票联签;

  2、企业通过银行办理对外投资的转帐结算,均实行支票联签;

  3、企业购入商品及物料的付款业务和零星支出,一次性付款1万元以上的实行支票联签;

  4、企业办理的信用卡,每月对银行报来的对帐单连同合同、发票实行支票联签;

  5、其他需要转帐支出的业务均实行联签。

  第六条 不执行支票联签制度的,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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