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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

时间:2014-06-16

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1号

发布日期:2014-6-13

执行日期:2014-6-13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已经2014年4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

2014年6月13日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1406/P020140613634445469957.doc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 》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依法查处沪港通业务相关跨境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七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沪港通的业务规则,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履行本规定所规定的职责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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