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30号
发布日期:2014-6-11
执行日期:2014-6-11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的编制行为,我会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5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4年6月11日
创业板再融资募集说明书准则.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1406/P020140613549525935113.doc
创业板再融资信息披露准则的起草说明.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1406/P020140613583888129404.doc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5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发行人)发行证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应在募集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募集说明书,确认募集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签字的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并由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募集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募集说明书,确认募集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或盈利预测已经本所审核),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签字注册会计师及所在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承担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在募集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的资产评估师已阅读募集说明书,确认募集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机构及签字的评估师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签字的资产评估师及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由资产评估机构加盖公章。
承担债券信用评级业务的机构应在募集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的评级人员已阅读募集说明书,确认募集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机构及签字的评级人员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资信评级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签字的评级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由评级机构加盖公章。
发行人应披露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声明及承诺等事项,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关于除本次发行外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有其他股权融资计划的声明;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发行人董事会按照国务院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作出的有关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有关人员的签名应使用楷体。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募集说明书结尾应列明备查文件,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一)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和已披露的中期报告;
(二)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三)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四)注册会计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如有下列文件,应作为备查文件披露:
(一)资信评级报告;
(二)担保合同和担保函;
(三)盈利预测报告及盈利预测报告的审核报告;
(四)发行人董事会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处理情况的说明;
(五)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
(六)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人提供的模拟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和重组进入公司的资产的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或审计报告;
(七)拟收购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及有关审核文件;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第三章 附 则
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相关信息披露准则的起草说明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我会起草了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相关信息披露准则,包括《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5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预案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7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申请文件准则》)等三个文件。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原则
主要参照现行主板再融资规则的框架、结构和内容,结合新股发行改革以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要求,突出创业板公司的特点和信息披露特色。具体包括:
1、落实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精神,突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坚持以合规性审核的监管方式,明确发行审核与投资价值判断的区别和界限,促进市场各方归位尽责,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体现信息披露的连续性、有效性、针对性和可读性,强化投资风险揭示。
2、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落实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要求。本着有利于投资者决策的原则,强化对投资者决策有用信息和重要信息的披露;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权,推动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的落实。
3、针对创业板企业的特点,增加创业板自身特色信息的披露。为方便投资者深刻理解创业板公司的业务和产品,要求创业板公司突出披露其业务模式的独特性、创新性、研发能力和核心技术,以及创业板在再融资发行条件方面的特殊性。
4、保持准则的主体框架与内容同主板基本一致,但对于不同证券品种的申请文件要求,则归并整合为一个准则。针对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分别作为两个不同的准则;但对于公开发行证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申请文件的要求,归并为同一个《申请文件准则》,包含两个申请文件目录附件,有利于发行人、中介机构理解和掌握。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募集说明书准则》
《募集说明书准则》适用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本准则包括总则、募集说明书、附则3章83条,除不含“募集说明书摘要”一章外,其基本框架、体例与主板准则保持一致。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类,突出投资者重要决策信息的披露
强调信息披露应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涉及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应按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强化相关变动信息的披露,如增加首发以来或近三年发行人股本变化、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化的披露要求,增加董监高及核心人员近三年股份变动情况的披露要求。
针对创业板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较为频繁,增加首发以来或近三年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情况的披露要求。
风险因素方面,增加因本次发行导致原股东分红减少、表决权被摊薄的风险披露。
为强化投资者回报,增加对股利分配政策是否重大变化以及近三年分红情况、分红政策、未分配利润的披露要求。
为落实新股发行体制改革要求,增加声明承诺的披露要求,如未来一年的股权融资计划,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集中披露所有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
扩展重要承诺履行和股份限售的披露范围,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增加对发行人董监高的要求。
增加披露发行人与中介机构是否存在相应利害关系。
第二类,强化创业板特有、特色的信息披露
业务方面,增加披露创业板公司的业务模式独特性、创新性以及持续创新机制等内容。
技术方面,突出披露创业板公司的自主创新和技术研发能力,如核心技术与专利和主业的对应关系及应用情况,研发费用及核心技术人员占比,研发成果等。
与创业板再融资条件一致,增加对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披露要求,即被出具保留意见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应披露审计报告正文及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详细解释。此项涉及发行条件的要求较主板相对宽松。
要求发行人说明前次募集资金是否已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是否与披露情况一致。
第三类,强化对独立性的持续性信息披露
增加说明上市以来是否发生新的同业竞争或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关联交易,以及首发招股书中及历次承诺的履行情况,与持续监管相衔接。
为进一步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完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认定依据和信息披露要求。
(二)关于《预案准则》
《预案准则》适用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包括总则、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发行情况报告书、附则4章27条,基本框架与主板一致。具体如下:
1、增加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投资者分红回报、权益保护、摊薄填补措施等内容的披露要求。
2、由于创业板非公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与主板不同,更贴近市价,故不再披露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修改为“发行价格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均价的比率”。
3、对无需保荐承销的小额快速融资,仅要求由董事会出具“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而无需保荐机构出具该文件。
(三)关于《申请文件准则》
将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归并整合为一个准则,包括两个附件,其中配股、公开增发和可转债适用附件1,非公发行股票适用附件2。
1、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小额快速融资,增加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议的要求,发行人启动融资时无需再召开股东大会;增加对适用简易程序的专项说明,以便受理时按相应程序处理;不再要求提供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降低融资成本。
2、对于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再融资,须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规定,因此,申请文件准则增加是否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说明文件。
3、删除募集说明书摘要以及近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表的文件要求,将“尽职调查报告”修改为“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并增加监事和高管对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性的承诺。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