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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时间:1995-08-04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发[1995]425号

发布日期:1995-8-4

执行日期:1995-8-4

生效日期:1900-1-1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1995〕0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 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向客户提供服务并取得收入,是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所使用的收费凭证应纳入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范围。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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