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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

时间:1995-07-19

发文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

文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发布日期:1995-7-19

执行日期:1995-7-19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保障合法收费,制止乱收费,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印制、领购、使用、发放、保管及销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和资源管理,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收费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物价、税务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县以上财政部门是收费票据的主管机关。省财政部门负责收费票据的制定、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依照 院起诉。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票据管理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刁难使用收费票据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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