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
文 号:京财综[1995]1041号
发布日期:1995-7-1
执行日期:1995-6-15
生效日期:1900-1-1
各有关区县财政局、卫生局、献血办公室、各医院:
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京卫献字(1995)12号文件的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对《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中规定收取的用血加价费一律统一使用北京市财政局监制印刷的“北京市用血加价费收据”其他票据一律停止使用,如违反规定,按照京财综(1994)267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处罚。
特此通知
附:票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