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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北京市“用血加价费”使用有关收费票据的通知

时间:1995-07-01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

文  号:京财综[1995]1041号

发布日期:1995-7-1

执行日期:1995-6-15

生效日期:1900-1-1

各有关区县财政局、卫生局、献血办公室、各医院:

  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京卫献字(1995)12号文件的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对《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中规定收取的用血加价费一律统一使用北京市财政局监制印刷的“北京市用血加价费收据”其他票据一律停止使用,如违反规定,按照京财综(1994)267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处罚。

  特此通知

  附:票样(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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