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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3号——发行优先股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时间:2014-04-08

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13号

发布日期:2014-4-1

生效日期:2014-4-1

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发行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编制行为,我会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3号——发行优先股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4年4月1日

附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3号——发行优先股发行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doc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3号——发行优先股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报告的结论意见。内容至少包括:

(一)发行对象资格的合规性的说明;

(二)本次发行相关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合规性的说明;

(三)本次发行涉及资产转让或者其他后续事项的,应当陈述办理资产过户或者其他后续事项的程序、期限,并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全体董事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的首页披露声明和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董事会关于填补回报具体措施的承诺。

声明和承诺应由全体董事签名,并由发行人加盖公章。

第二十二条 发行情况报告书应将募集说明书作为备查文件,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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