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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财政部
文 号:[93]财综字第87号
发布日期:1993-7-1
执行日期:1993-7-1
生效日期:1900-1-1
民政部:
你部《关于制发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了加强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管理和监督,促使各社会团体合理收取会费,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采用统一的格式,由财政部监制并指定印刷厂印刷,民政部发放。地方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制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商民政部门制定。
此复
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