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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制发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复函

时间:1993-07-01

发文单位:财政部

文  号:[93]财综字第87号

发布日期:1993-7-1

执行日期:1993-7-1

生效日期:1900-1-1

民政部:

  你部《关于制发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了加强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管理和监督,促使各社会团体合理收取会费,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采用统一的格式,由财政部监制并指定印刷厂印刷,民政部发放。地方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制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商民政部门制定。

  此复

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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