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文 号:国资厅发产权〔2013〕78号
发布日期:2013-12-18
生效日期:2013-12-18
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中央企业资产转让管理,提高企业资产转让公开透明度,建设“阳光央企”,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 或相关规定有明确要求的,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作出限制。
(五)资产转让成交后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
四、产权交易机构所在省、区、市建立了资产转让进场交易制度,且资产交易信息接入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的,可以从事中央企业资产交易业务。
五、产权交易机构要按照统一信息披露、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系统、统一过程监测的原则和本通知要求,梳理资产转让业务规则和工作流程,集成交易系统和竞价系统,规范开展企业资产转让相关业务。
六、各地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通知制定本地区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管理制度,切实做好监管企业的资产转让管理工作。
国资委办公厅
201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