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证监会公告[2013]53号
发布日期:2013-12-26
生效日期:2013-12-26
现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3年12月26日
附件:《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312/P020131227500527185612.doc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根据《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定向发行导致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进行定向发行,应按本准则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第三条 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见附件)是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根据审核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申请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文件。如果某些文件对申请人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 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者更换。
第五条 申请人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申请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原件的,应由申请人 意见书
3-3 本次定向发行收购资产相关的最近1年及1期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