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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时间:2013-12-30

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证监会公告[2013]52号

发布日期:2013-12-26

生效日期:2013-12-26

现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3年12月26日

附件:《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312/P020131227498365784346.doc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定向发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 、签字注册会计师、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已阅读定向发行说明书,确认定向发行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经办人员对申请人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引用的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定向发行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经办人员及所在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由机构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 定向发行说明书结尾应列明备查文件,备查文件应包括:

(一)定向发行推荐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定向发行的文件(核准后提供);

其他与本次定向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如有下列文件,也应作为备查文件披露:

(一)资信评级报告;

(二)担保合同和担保函;

(三)申请人董事会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处理情况的说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

(五)通过本次定向发行拟进入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及有关审核文件。

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的数量、发行价格、认购人、认购股票数量及相关股票限售安排。

第二十条 本次定向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申请人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定向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及股票限售等比较情况;

(二)本次定向发行前后股本结构、股东人数、资产结构、业务结构、公司控制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变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主办券商关于本次定向发行过程、结果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内容至少包括:

(一)关于本次定向发行过程、定价方法及结果的合法、合规性的说明;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的说明;

主办券商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律师关于本次定向发行过程、结果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内容至少包括:

(一)关于发行对象资格的合规性的说明;

(二)关于本次定向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性的说明;

(三)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相关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合规性的说明;

本次定向发行涉及资产转让或者其他后续事项的,应陈述办理资产过户或者其他后续事项的程序、期限,并进行因资产瑕疵导致不能过户的法律风险评估。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由于情况发生变化,导致董事会决议中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的有关事项需要修正或者补充说明的,申请人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作出专门说明。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的首页声明: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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