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证监会公告[2013]51号
发布日期:2013-12-26
生效日期:2013-12-26
现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3年12月26日
附件:《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312/P020131227495347657397.doc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根据《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应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第三条 本准则附录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公开转让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根据审核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申请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文件。如果某些文件对申请人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 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五条 申请人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申请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的原件的,应由申请人 意见书
3-3 申请人设立时和最近2年及1期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四章 其他文件
4-1 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2 申请人公司章程(草案)
4-3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