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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征收矿区使用费使用票证问题的通知

时间:1991-11-26

发文单位:国税总局、 海洋石油税管局

文  号:国税油函[1991]068号

发布日期:1991-11-26

执行日期:1991-11-26

生效日期:1900-1-1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两个油田投产后,你局将开征矿区使用费。经研究,征收矿区使用费所使用的票证可暂用“一般缴款书”,请与广东省税务局联系办理。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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