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公安局、 财政局
文 号:京财综[1989]2160号
发布日期:1989-10-17
执行日期:1989-10-17
生效日期:1900-1-1
中央驻京各单位、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公安分县局、市财政局公安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和财务监督,制止乱收费、乱摊派现象,维护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市财政局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九日印发了京财综(1989)1049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其中第二条规定,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有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各单位,都必须根据北京市物价局核发的《北京市收费许可证》,使用北京市财政局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特许使用的票据除外。根据这个精神,决定对市公安局所属公安交通管理局监理、车辆通行证收费;外事处出入境签证收费;户籍处居民身份证收费;治安处刻制印章通知单成本收费及剧毒物品临时购买证收费等收费项目仍继续使用原来的收费票据。
各种票据共二十种:
一、公安交通管理局收费票据5种
1、通行证报销凭单 1元
2、通行证报销凭单 5角
3、通行证报销凭单 3角
4、通行证报销凭单 2角
5、车辆管理规费收据
二、外事处收费票据12种
1、签证费收据 1,000日元
2、签证费收据 元
3、外国人签证费收据 1元
4、签证费收据(加签) 5元
5、签证费收据(出入境、过境签证) 10元
6、外汇券签证费收据 10元
7、外汇券签证费收据 20元
8、外汇券签证费收据 50元
9、外汇券签证费收据(居留证、签证、加签、其他)
10、服务费收据
11、申请手续收据 1元
12、证件费收据 5元
三、户籍处收费票据1种
1、居民身份证收费收据 6角
四、治安处收费票据2种
1、收刻制印章成本费 5角
2、剧毒物品临时购买证明书收据 5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