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0-5-21
执行日期:2010-5-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实现企业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 ,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建立科学的员工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员工薪酬。
企业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与员工薪酬的正常增长机制,切实保持合理水平,维护社会公平。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及时办理员工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员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健康管理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按期对员工进行非职业性健康监护,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监护。
企业应当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组织建设,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积极开展员工职业教育培训,创造平等发展机会。
企业应当尊重员工人格,维护员工尊严,杜绝性别、民族、宗教、年龄等各种歧视,保障员工身心健康。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社会需求,积极创建实习基地,大力支持社会有关方面培养、锻炼社会需要的应用型人才。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积极履行社会公益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关心帮助社会弱势群体,支持慈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