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文 号:银发[1988]391号
发布日期:1988-12-19
执行日期:1989-4-1
生效日期:1900-1-1
银行结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结算种类
第三章 结算纪律和责任
第四章 附则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
银行结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改革银行结算的报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结算是社会经济活动各项资金清算的中介,是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
第三条 银行结算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合理组织结算和准确、及时、安全办理结算;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结算,保障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单位和个人的人民币资金结算。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
附:
壹、结算业务查询查复基本要求和处理手续
结算业务的查询查复是办理结算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证资金准确、及时、安全结算的重要一环。必须充分重视,认真做好查询查复。
一、银行办理结算必须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二、对收到有缺陷或有疑问的票据和结算凭证需要查询以及受理客户的查询事项,必须及时向有关行发出查询。向外查询的,应根据轻重缓急或客户的要求,分别采用邮查或电查。
三、对向客户支付款项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发现不符或有疑点,查询时要留下凭证,同时对客户作好解释工作,但要注意保密,提高警惕,加以防范。
四、被查询行收到查询书或电报,必须按照查询的要求认真查阅有关帐册、凭证和资料,弄清情况和原因,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后,及时给予明确答复。对电查的,应于当日以电报查复,最迟不得超过次日上午;对邮查的,查复最长不得超过三天。
五、输查询查复,须填制一式两联“结算业务查询查复书”(用异地结算通知书格式),内容填写要简练明确,文明礼貌,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后,加盖经办名章和业务公章,一联邮寄(或凭以发电),一联留存。有必要的,可增加一联,抄报管理辖行。
查询查复书必须由银行内部或交邮电局传递。
六、查询行收到查复书或电报,对所查询问题已得到明确答复的,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后,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或通知客户。将查复书或电报附在原查询书后面保存。如必须以查复书或电报作传票附件的,则应在原查询书上注明查复情况和本行处理结果以及该份传票的日期、科目、编号等。
七、银行接待客户的查询查复,必须态度和蔼,热情办理。
八、有事不查,有查不复,敷衍马虎,延误积压和造成资金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九、管辖行收到他行对所辖行的查询书时,应督促被查询行及时查复;对不执行结算办法规定的,要督促其纠正,防止再犯。
十、结算业务的查询查复书或电报,要妥善保管,按查询书日期顺序排列(作传票附件的除外),按季装订,视同联行查询查复书归档保管。
贰、有价和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管理
定额银行本票、定额支票等为有价结算凭证;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支票、不定额银行本票等为空白重要结算凭证。有价结算凭证一经银行签发。即具有支取款项的效力;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经银行或单位、个人签发,也具有支取款项的效力,是银行凭以办理结算的重要书面依据。各级银行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帐实相符,保证安全。
一、有价结算凭证的管理
(一)有价结算凭证要专人管理,贯彻“证帐分管,证印分管”的原则,由会计部门管帐,发行(出纳)部门管证,相互制约,相互核对。
(二)有价结算凭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建立有价单证登记簿(用一般登记簿代替),按凭证种类,票面金额立户。发行(出纳)部门必须根据表外科目传票办理收付。每日营业终了,会计应与发行(出纳)部门库存簿的数量、金额核对相符。
(三)各行在收到印制厂或上级行拨来的有价结算凭证时,应根据发货票、调拨单、运送凭证或向上级行填写的领用单,填制表外科目收入传票,(收入)有价单证科目(表外科目)。
上级行向下级行调拨和运送或下级行向上级行领用有价结算凭证时,上级行应根据调拨单(运送凭证)或领用单,填制表外科目付出传票,(付出)有价单证科目(表外科目)。
表外科目收、付传票均应在摘要栏内填明票别、数额和起讫号码,凭以记载有价单证登记簿。
(四)有价结算凭证的收入、拨出和领用,均比照现金出、入库办法办理;有价结算凭证的运送,比照现金的运送办法办理。
(五)会计部门在营业期间领用有价结算凭证时,应填写领用单,向发行(出纳)部门办理领用手续,按品种建立有价单证领用登记簿,将领入、使用和库存逐项登记,并记载起讫号码。对经办人所领用的有价结算凭证,要在登记簿上签收,做到手续清楚,责任明确。经办人签发有价结算凭证时,应建立销号单(簿)进行控制,对填错的有价结算凭证,要加盖“作废”戳记,连同销号单作有关科目传票的附件。营业终了,未用完的有价结算凭证应入库(柜)保管。
不经会计填发的有价结算凭证,由发行(出纳)部门凭会计部门已记帐签章的支付凭证直接付给单位或个人。
(六)会计主管人员应会同发行(出纳)主管人员定期检查有价结算凭证库存的数量、金额(包括会计部门领用的余存数量、金额),核对帐实是否相符,并填记“查库登记簿”,以备查考。
(七)严禁将有价结算凭证作教学实习和练习使用。
二、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的管理
(一)空白重要结算凭证要专人管理,贯彻“证印分管、证押(或压数机)分管”的原则。
(二)空白重要结算凭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建立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登记簿(用一般登记簿代替),按品种设户,以一本(或一份)一元为计帐单位,并记载凭证起讫号码。
(三)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的入库、调拨、运送、领用、检查以及编制表外科目传票,登记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登记簿的手续,均比照有价结算凭证的管理办法办理。
(四)严禁将空白重要结算凭证作教学实习和练习使用,确因技术比赛需要,应由主办部门提出所需要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的种类、数量清单,经行长批准后方得领用。发出时应先切角并在明显处加盖“作废”戳记,用后销毁。
叁、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
银行、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资金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这些票据和凭证,银行、单位和个人还用来代替会计凭证,凭以记载帐务,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因此必须按照规定填写。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内容有收、付款人和开户银行名称、日期、帐号、大小写金额、收付款地点、用途等。填写凭证,必须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楚,不潦草,不错漏;力求标准化、规范化、防止涂改。
一、对于大写金额数字要一律用正楷字或行书字写。如壹(略)、贰(略)、叁、肆(略)、伍(略)、陆(略)、柒、捌、玖、拾、佰、仟、万(略)、亿、圆(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但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毛、另(或0)等字样代替,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少数单位书写中有繁体字(略)的也应受理。
二、汉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三、汉字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没有印好“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但不得在票据和银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
四、票据和银行结算凭证上的阿拉伯金额数字要一个一个地写,不要连写得分辨不清。如遇阿拉伯数字中有“0”时,汉字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现举几例说明如下:
(一)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如果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整亦可。
(二)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007.14,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三)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1680.32,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如:¥197000.53,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拾玖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玖万柒仟元伍角叁分。
(四)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如¥16409.02,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元零贰分,又如¥325.04,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五)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或草写:略)。这样,既可表明货币种类,还可防止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加填数字,堵塞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