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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时间:2010-04-13

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证监会公告[2010]12号

发布日期:2010-4-13

执行日期:2010-4-13

  为适应上市公司监管实践的需要,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20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行为,加强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的监督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 定的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区别情形和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下列监督管理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参加培训;

  (六)责令定期报告;

  (七)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八)中国证监会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将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在必要时予以公开。

  年度人告的可靠性、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对其执业情况的考核内容。

  第三十条 中国证监会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或者掌握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证据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进行立案查处。发现其他违法违规线索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

  (二)利用职权打击报复;

  (三)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依规定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公正执法,造成不良后果;

  (六)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检查结果并不代表对其投资价值的实质性判断,投资者应自行判断投资风险。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20日起施行。2001年3月19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检查办法》(证监发〔2001〕46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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