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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转帐支票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1988-01-04

发文单位:南京市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88-1-4

执行日期:1988-1-4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出票单位对转帐支票的管理

  第三章 收票单位对转帐支票的核验

  第四章 银行和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奖惩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转帐支票管理,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个体经济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和国家有关财政 ,由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的赃款、赃物,除司法机关判归原单位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公安局联合颁发的《关于切实加强支票管理确保国家财产安全的通知》(一九八三年四月)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转帐支票管理的补充规定》(一九八六年十月)同时废止。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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