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安部
文 号:工商外企字[2010]4号
发布日期:2010-1-4
执行日期:2010-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改革开放以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为我国吸引外商投资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少数代表机构存在的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骗取登记、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等问题在一些地方较为突出,严重损害了对代表机构的管理秩序。为依法加强对代表机构的管理,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公证认证制度,加强对代表机构登记材料的审查
各地工商登记部门要严格执行境外 的规定,工商部门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代表机构或代表存在虚假地址注册、异地办公或不办理备案登记年检等情况的,应及时通报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安部
二○一○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