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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浙江省民政厅
文 号:浙民事[2004]201号
发布日期:2004-12-1
执行日期:2004-1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民政局:
经研究,对涉外、涉港澳台居民、涉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工作,继续授权各市民政局负责办理。授权时间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
二00四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