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银监发〔2009〕98号
发布日期:2009-11-5
执行日期:2009-11-5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现将《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银监局将《办法》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及有关商业银行。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行为,促进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规定的监管职责以及相关监管合作机制,对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对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进行并表监管。
第二十三条 中国银监会依据相关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重大监管信息,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第二十四条 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应按照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涉及上市公司的,遵守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