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联合
发布日期:1986-9-23
执行日期:1986-9-23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适应农村商品生产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方便交售农副产品,简化收购单位手续,节约现金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购农副产品定额转帐支票(以下简称定额转帐支票)面额为二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三种。银行签发后方能生效。
第三条 定额转帐支票的结算期,从签发日起为十天。不记名,不挂失,不得代替货币在市场流通。
第四条 收购单位须以同额资金向开户银行领取定额转帐支票,用于向农户办理收购结算。
第五条 收购单位和农户在收受定额转帐支票时,应审查签发银行的印章和签发日期是否齐全。
第六条 收购单位在结算农副产品价款时,是付现,还是使用定额转帐支票,由农户自由选择,不得硬性搭配。
第七条 交售农户可凭定额转帐支票向银行或信用社归还贷款,也可转存为定期储蓄或兑付现金。在结算期内可以用于交纳农业税、支付承包金和在当地供销社、商业部门一次性购买生产、生活资料;超过结算期的,银行视为定活两便储蓄,并从签发日开始计息。
第八条 商业、供销企业向农户收取的定额转帐支票,应在背面加盖单位印章,及时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进帐手续。
第九条 当地信用社(站)办理兑付而形成的资金垫付,按行社往来的利率和垫付的时间计付利息。
第十条 定额转帐支票属于重要有价凭证,要严密手续,妥善保管。如因被盗、丢失造成经济损失,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