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博州政办发(2008)37号
发布日期:2008-4-11
执行日期:2008-4-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开展棉花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州财政局、农业局要会同承保单位抓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工作,并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自治州开展棉花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探索建立农业风险防范机制,充分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民增收等方面的作用,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策性保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19号)精神,按照2008年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自治州开展棉花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确保棉农不因灾致贫、灾后能够迅速恢复生产生活、促进自治州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为目标,以政府政策支持、棉农得到实惠和保险业可持续发展为着眼点,稳妥推进棉花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不断扩大覆盖面,探索建立适合自治州实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为自治州棉花产业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二、基本原则
㈠ 政府主导原则。棉花政策性保险属政策性业务,必须将政府的主导、组织和推动作为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础和前提。各级政府要在开展棉花政策性保险试点的政策支持、规划制定、组织实施、运作方式及保费筹措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及时发现和解决棉花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措施办法,推动棉花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㈡ 不盈利原则。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支持和保障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承办棉花政策性保险试点的公司要坚持不盈利的原则,建立棉花巨灾风险准备金,将年度经营过程中的赢利部分转入棉花巨灾风险准备金专户管理,以备大灾之年使用。
㈢ 单独立账、单独核算原则。承办棉花政策性保险试点的公司,必须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将棉花政策性保险业务与其他商业性业务分险种经营管理,单独立账,单独核算。
㈣ 广覆盖原则。将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强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通过政策支持、宣传发动和优质服务,增强广大棉农的参保积极性和主动性,力争做到应保尽保。
三、承保单位
自治州棉花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及其所属县市支公司承办。
四、保险范围及内容
㈠ 保险范围。根据自治州农作物布局和实际灾害发生情况,在植棉县市博乐市和精河县开展棉花生长期种植成本保险试点。
㈡ 保险金额。棉花政策性保险金额采用非足额成本保险方法确定,参照我州前三年棉花生产亩均直接物化成本,棉花政策性保险试点保险金原则上确定为每亩400元。
㈢ 保险费率和保费。棉花政策性保险试点费率以亩为单位计算,费率为7%,每亩保险费为28元。
㈣ 保险期限。自每年棉花播种起,至每年棉花成熟开始采摘为止。
㈤ 保险责任。棉花生产受到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旱灾、霜冻和冰冻等,造成保险棉花的直接损失,承保单位依照保险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㈥ 保费筹措。自治州棉花政策性保险试点保费按3.5:2.5:1.5:1.5:1的比例筹集,即:中央财政补贴35%,自治区财政补贴25%,自治州财政补贴15%,县市财政补贴15%,农民自筹10%.具体如下表:
???? ?保险 内容 参保 单位 | 种植面积(万亩) | 保险金额(元/亩) | 保险费 (28元/亩) | 保险费承担比例(万元) | ||||
中央补贴35%(每亩9.8元) | 自治区补贴25%(每亩7元) | 自治州补贴15%(每亩4.2元) | 县(市)补贴15%(每亩4.2元) | 农户自筹10%(每亩2.8元) | ||||
精河县 | 33 | 400 | 924 | 323.4 | 231 | 138.6 | 138.6 | 92.4 |
博乐市 | 27 | 400 | 756 | 264.6 | 189 | 113.4 | 113.4 | 75.6 |
全州合计 | 60 | 400 | 1680 | 588 | 420 | 252 | 252 | 168 |
五、投保
㈠ 投保方式。以县市为单位按照当年的棉花计划播种面积签订保险合同,由各县市农业局负责提供农户种植面积明细表。如计划播种面积与当年实际播种面积有出入,在棉花播种结束后,由县市农业局和保险公司共同核实,报县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按实际播种面积投保。
㈡ 保费缴纳。财政补贴的保费由承保公司以实际承保的面积和应收取的保费向财政部门申请收缴。各县市财政部门对县市棉花政策性保险承保公司提供的承保面积和收取的保费进行核实后,将本县市财政补贴资金划转到承保公司棉花政策性保险专用账户,并按照政策规定逐级向上级申请自治州、自治区和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到位后,及时划转到承保公司棉花政策性保险专用账户;棉农自行承担的保费收缴工作必须于每年5月中旬前完成,具体收缴方式由各县市自行确定。
六、保险赔付
棉花政策性保险期内,如果发生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旱灾、霜冻和冰冻等自然灾害,由承保公司与县市农业等相关部门人员对灾害发生地的损失情况进行实地查勘,按照棉花种植物化成本对灾害情况进行评估、确认、核损和理赔,并张榜公布详细情况,确保受灾理赔款全额落实到参保棉农手中。理赔资金首先使用当年保费收入,不足部分使用棉花巨灾风险准备金,大灾理赔金额超过当年保费收入和全部棉花巨灾风险准备金的部分由承保公司承担。
七、保险监管
开展自治州棉花政策性保险的承保公司要加强业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办法,规范业务操作流程,简化理赔程序,认真细致地做好承保、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保险期满后要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当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情况。自治州将对棉花政策性保险试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部门加强对棉花政策性保险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管理。